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进一步规范香港宝典现场直播本科毕业论文(包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二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学院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三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四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五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对学位论文审查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立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本科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2. 协调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及各学院在学位论文审查中的工作关系;
3. 对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已查实的存在学术不端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 制定本科学位论文规范;
2. 指导各学院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3.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各学院实施。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的组织工作;
2. 负责对本学院学位论文的过程进行监控,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对本部门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有关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3. 对本学院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
查与指导。
4. 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对本学院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检
第四章 审查范围与认定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被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5.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的;
6.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查重率为学士论文30%及以上);
7.有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二条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子以受理。
第十三条 相关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论文指导、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責任轻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审查结果反馈与申诉
第十七条 发现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相关学院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情节属实的,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所在学院处理意见没有异议;所在学院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所在学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查申请,所在学院应立即组织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 如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教务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将学术委员会裁定结果报送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反馈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将裁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六章 整改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学位论文审查和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相关学院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学院根据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院应根据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