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在大是大非面前信仰坚定、旗帜鲜明。模范的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第二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分数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第三条 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病残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有补考者;
(二)学年内有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五条 评选比例全班学生人数的10%
第六条 奖励办法
被评为“三好”学生者,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七条 评选时间及要求
(一)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各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实施,于每年规定日期前将评选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予以表彰。
(二)评选工作要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按学校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