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在接到离校通知后,应立即到学生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到校内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的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按照“离校通知单”所开列的部门办理手续,然后交回所在学院学工办审核汇总后送交学生处。
第四条 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凡损害公物、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扰乱学校秩序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至取消其毕业资格,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条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应将档案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毕业生离校本人档案寄送至学生生源地人事部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