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的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香港宝典现场直播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是教育手段之一,即通过处分达到教育的目的。在处理违纪事务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要清晰,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手续要完备;自始至终贯彻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好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违规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
第七条 学生违纪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
第八条 学生违纪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违规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为6到12个月期限。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受处分所在学年度的各类评奖、推优、评优活动。
第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申请解除;有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违纪后果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课、绝食、串联(含网上串联)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进行暴恐音视频和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扩散,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贩卖、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电子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经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各级别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十)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通过相关软件浏览非法网站被公安机关传唤、带走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使他人受伤者,视其受伤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
(5)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报复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漫骂、侮辱他人,用语言挑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考试成绩、奖惩、就业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因个人愿望或要求得不到满足,口头或实施行为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或威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冒领他人钱物、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尚未构成犯罪,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盗窃数额较。榻谇嵛⒄,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含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涂改、伪造证件、虚报冒领及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证据、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分赃或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举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传播有害信息或侵害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放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召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五)凡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严禁学生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含酒精饮料)的处理详见《香港宝典现场直播关于严禁学生喝酒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两个不得、六个严禁”(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严禁传播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的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据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凡学生从事宗教活动,做礼拜、封斋、诵经、讲经、宣传宗教教义、传播宗教思想、悬挂、张贴宗教活动宣传品等活动的,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学院领导共同进行教育引导,并通知学生家长,对于学生参与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手段阅读、收看、收听、传播各类宗教言论、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邪教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于学生党员、团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者,一经查实和发现,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给于开除党籍和团籍处理;
(五)学生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一般按照课表上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含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践教学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含十五分钟),以旷课论处。无故不参加军训、班会(团日活动)、政治学习、集体性活动等,按旷课计算;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未满10学时的,根据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
(七)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含考查)违规与作弊者,(详见《香港宝典现场直播考试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中有违规行为但未构成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监考老师及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二)违反考场纪律,构成考试违纪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集体作弊者(三人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已经因作弊受过处分,又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国家级、省区级和校级考试中有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于确知其他学生吸毒,但不举报或拒绝配合调查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带有包庇吸毒学生性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唆使、容留他人吸毒、替他人收藏毒品以及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同意,学生擅自出现晚归或夜不归宿情况的,按“香港宝典现场直播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品行不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公共场所利用互联网或其它方式观看、收听淫秽视频、录音,传播、复制、出租淫秽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者(含利用网络),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破坏校园和谐稳定环境,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破坏公共设施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侮辱、谩骂、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售卖产品等经营性活动,在校园内乱贴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者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酒精炉、电磁炉、高压锅、大功率电器等不安全物品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继续使用,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上述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推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给学生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或者校园网上告知,已离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规定详见《香港宝典现场直播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生处分报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总支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下发处分文件;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总支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
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本条例而受到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记过以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党总支会议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决定予以解除,由学生处下发解除处分决定,入学生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党总支会议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解除,由学校下发解除处分决定,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